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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58 号
关于对刘世斌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刘世斌,挂牌公司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孚转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刘世斌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票发行违规
德孚转向于 2017 年 11 月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共 11 名发行
对象参与认购,刘世斌与其中 5 名投资者签订《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股票之回购协议》,相关协议涉及业绩承诺和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相关协议的签署未及时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份代持违规
2018 年 2 月至 2022 年 12 月,刘世斌委托他人通过大宗交
易的方式取得公司股票进行代持,股票数量为 141.9 万股。在此期间,刘世斌指示代持方与公司部分员工及外部人士签订代持协议,股份仍登记在代持方名下。
针对股票发行违规,刘世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条及 1.5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的规定,
对股票发行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针对股份代持违规,刘世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第四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对股份代持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
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刘世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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