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6
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2023年第 23 次审议会议对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会议结果,上市委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请发行人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回复通过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业绩下滑。(1)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大幅增长但报告期前亏损、报告期后业绩大幅下滑。(2)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 2014、2015 年报批的核电站,2016-2018年无新批建核电站。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周期、核电站批建情况、参与客户招投标情况、发行人组织生产至确认收入的平均周期等因素,说明未来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风险。(2)如存在,充分揭示业绩下滑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2.关于合作研发。(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合作研发项目的差旅费等费用支出情况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通过合作研发项目输送利益,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招投标或其他违规取得商业机会的情况,并发表意见。
3.关于产能利用率与募投项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防火封堵材料的具体构成、日产能力等详细说明并披露:(1)2019 年购入两套防火封堵材料生产设备却无法同时运行,使两套设备每年仅能发挥一半的产能相关决策的合理性。(2)设计募投项目时,未充分考虑通过改善生产空间、优化生产流程、提高运行效率,从而释放已有产能的合理性。(3)结合 2023 年营业收入新的预测情况,对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安排进行完善。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请你们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
审核系统上传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你们继续补充落实。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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