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7
公告编号:2023-076
证券代码:838440 证券简称:芃泰发展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的补发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年11月1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津01民终8701号),关于诉讼案件判决如下:
“第一根据《定增框架协议》约定:“鉴于部分约定芃泰公司收购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合计持有的灏灵公司10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现金加股权的方式......”。现灏灵公司股权已交付至芃泰公司,且被芃泰公司转售他人无法返还。《定增框架协议》解除后,李文文、芃泰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对价。
第二关于荆东辉是否违约。一审审理期间,芃泰公司、李文文提交了灏灵(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登记页、科融中健微信公证号公证书拟证明荆东辉在灏灵天津公司任职期间,仍然担任灏灵北京公司股东和高管,违反《股权收购协议》与《技术保护协议》中关于荆东辉在灏灵公司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灏灵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荆东辉提交了(2019)京 0113民初 20715 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荆东辉于 2019 年即已申请解散灏灵北京公司未果,该公司从未实际经营;荆东辉提交了海南科融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荆东辉未担任该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院认为,根据荆东辉提供的反证,李文文、芃泰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荆东辉存在违约情形。
第三关于损失数额。据上文认定,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在履行《定增框架协议》中并不存在违约,所要的系灏灵公司100%股权对价,并非定向增发取得股权后退还,故即使芃泰公司股权发生贬值,也不应当计
公告编号:2023-076
算涨跌价值。且芃泰公司股权发生贬值原因为负债增加主要是相关机关收缴违法
所得,与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无关,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无义务分担。综上,一审法院酌定价格为约定价格,即:每股净资产=2019年合并报表净资产/总股数=17,355,937元/6300000股=2.75 元/股。以荆东辉为例,定向增发给荆东辉630000股总价为2.75元/股*630000股=1,732,500 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李文文与芃泰公司共同上诉,应当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李文文与芃泰公司预交了两份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多缴费用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李文文、芃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73元,由李文文、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于收到后文件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公司未能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现对该公告予以补充披露。详见公司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3-075)。
公司就上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今后将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杜绝此种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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