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7
证券代码:838440 证券简称:芃泰发展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1 月 16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津 01 民终 870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子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李文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控股股东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荆东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收购公司之转让方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勃赛菲克(天津)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玉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收购公司之转让方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孝昌水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北京创新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收购公司之转让方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永丰好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永丰心友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收购公司之转让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李文文、芃泰科技发展(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芃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东辉、勃赛菲克(天津)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孝昌水木”)、永丰好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丰好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区人民法院[2023]津 0104 民初 551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李文文、芃泰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本案中的《定增框架协议》仅约定芃泰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成
为持有灏灵赛奥(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东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择机启动定向增发程序,并未明确约定定向增发程序完成的时间,因此芃泰公司有权利选择资金充足的时机启动定向增发程序。该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一审判决认定“芃泰公司一直未就定向增发一事完成行业规定的程序并作出积极准备,已然构成违约,李文文一直未能提供相应资金亦构成违约”实属错误。
第二芃泰公司暂缓定向增发程序的原因是芃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文的父亲李军被要求配合另案的调查。在 2021 年 3 月,确定李军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芃泰公司告知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可以启动定向增发程序,但却遭到拒绝,并起诉要求支付股份折价款,由此可见,芃泰公司、李文文迟延履行并不导致《定增框架协议》解除,而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明确拒绝定向增发的行为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荆东辉不但自己担任其他公司的股东和高管,还与经营同业的企业合作,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荆东辉以其实际行动拒绝与芃泰公司合作,其行为构成违约,是导致《定增框架协议》解除的原因。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7 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3]津 0104 民初 5510 号),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上诉人李文文、芃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东辉、勃赛菲克公司、孝昌水木、永丰好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区人民法院(2023)津 0104 民初551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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