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0
江苏莱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二年五月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4
第四章股东及股东大会 ...... 7
第五章董事会...... 24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监事会...... 3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九章通知...... 38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42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44
第十三章附则...... 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莱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江苏莱宝电力滤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莱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新西路 256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32.8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提起诉讼。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指定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响应国家的节能、环保的要求,坚持以专业的管理、创新的精神、合作的理念,做大做强电能质量产业,走高科技、高效率、高效益之路,为广大企事业单位及千家万户提供电力节能环保相关产品,把企业建设成为一个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为股东谋取最佳利益和最大化社会利益的企业。
第十三条经营范围:高低压无功功率补偿元件、组件与装置,有源电力滤波装置,无源电力滤波组件与装置,电力电子信息技术装置,过电压及谐波保护防雷装置,高低压成套设备,母线,桥架,机 械配件的加工及制造,电力电子器件与装置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软件开发与销售,电能质量优化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时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股东(包含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认股比例如下:
序号 姓名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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