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中国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层(310020)
18F,Block A,China Resources Building,1366 Qianjiang Road ,Jianggan District, H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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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四、结论意见 ......5
关于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治理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5 月 16 日 9 时,本次股东大会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桃源南
路 3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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