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中国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层(310020)
18F,Block A,China Resources Building,1366 Qianjiang Road ,Jianggan District, H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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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大厦 A 座 18 楼楼 District,Hangzhou,P.R.China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四、结论意见 ......5
关于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格
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治理规则》和《信
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华润大厦 A 座 18 楼楼 District,Hangzhou,P.R.China
本所律师根据《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5 月 17 日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临沪
大道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格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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