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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9 04:47:36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陈平生、罗清林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8

-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2〕81号
关于对陈平生、罗清林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陈平生,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英泰、公司)股东。
罗清林,鑫英泰股东。
经查明,陈平生、罗清林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陈平生通过二级市场受让
5,112,500股鑫英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8%。2020年9
月至2020年12月,罗清林分别通过二级市场受让、定向发行
认购方式持有1,516,678股鑫英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上述陈平生、罗清林所持股份实际为代公司实际控制人
- 2 -王乔珍持有,公司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
股东陈平生、罗清林代他人持有挂牌公司股份且未履行告
知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1.4条、第1.5条、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年12月22日)第
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年1月3日)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治理规则》 (2020年1月3日)第七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2020年1月3日)第四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
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股东陈平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股东罗清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鑫英泰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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