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6 17:58:09 股吧网页版
鑫英泰: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38526 证券简称:鑫英泰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职责,在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职权。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释。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变更。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 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
易所惩戒。 易所惩戒。

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制度,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项提案提出。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