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38526 证券简称:鑫英泰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 5 名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七)参与制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至 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至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