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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18:17:10 股吧网页版
鑫英泰: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38526 证券简称:鑫英泰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的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5.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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