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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1 17:11:28 股吧网页版
国域无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国域无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阎登洪律师、韦艳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点在大连市中山区人
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国军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总计3,083.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0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7、《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提名刘硕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亦实施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股东大会对上述 1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均由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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