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30 16:01:15 股吧网页版
乐活天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8546 证券简称:乐活天下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深圳市乐活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乐活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乐活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即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深圳市乐活天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制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转让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
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