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838655 证券简称:泰利信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天津泰利信碳素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泰利信碳素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天津泰利信碳素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
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 3年修
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泰利信碳素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
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认真审
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
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
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
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
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
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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