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8-14 15:53:21 股吧网页版
祥龙电气: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4

公告编号: 2023-017

证券代码: 838661 证券简称: 祥龙电气 主办券商: 江海证券

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

(二)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2 年 8 月 8 日

(三) 诉讼受理日期: 2022 年 7 月 26 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五) 反诉情况: 无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8 月 14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 05 民终 600 号,该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 甘肃上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小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挂牌公司供应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 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章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 2023-017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与甘肃上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嘉公司”)签订《委托产品生产

合作协议(合同)》,采购变压器成套设备,上嘉公司在交付过程中多次违反合同

约定的交货期,延迟交货,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并且在产品抽检中发现多批次

的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公司在此过程中与上嘉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但对

方都未能及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或退换,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暂停了

对上嘉公司的货款支付,上嘉公司在未履行完合同责任的情况下对公司提起诉

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原告上嘉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产品生产合作协

议(合同)》;

2、要求被告我司支付货款 5,434,054.2973 元,违约金 100,000.00 元,截

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逾期付款损失 114,332.00 元,并按照年利率 6.5%的标

准支付自 2022 年 6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损失。

原告认为 2021 年 4 月,原、被告签订《委托产品生产合作协议(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生产变压器成套设备交货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收到货款之日起

一周内按比例付款,合同期 1 年。合同期内,原告将按合同约定组织计划生产

的产品分批次交付至被告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被告收到货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

向原告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出具《付款承诺书》,确

认未支付货款合计 5,434,054.2973 元,承诺将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 6 月 30

日、 7 月 25 日、 8 月 30 日分 4 次向原告付款 5,122,351.5825 元,若违背诺

言,愿承担违 约金 100,000.00 元并按 LPR 的 1.5 倍支付未付款利息,原告有

权要求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被告至今未兑现承诺,故诉至法院。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 诉讼裁判情况

该案件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作出一审判

决如下:

公告编号: 2023-017

1、甘肃上嘉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签订的《委托产品生产合作协议(合同)》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解除;

2、由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甘肃上嘉实

业有限公司货款 5,122,351.5825 元,并支付截止 2023 年 3 月 17 日的逾期付

款损失 197,731.19 元,合计 5,320,082.7725 元。 2023 年 3 月 18 日起至欠付

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货款本金 5,122,351.5825 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5.18%计算。

3、驳回甘肃上嘉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 二审情况

该案件经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作出

二审判决, 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后本案欠付款项的事实发生变

化,故对一审判决结果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2)甘 0503 民初 2211 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