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0
公告编号:2022-055
证券代码:838671 证券简称:ST 盛世教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盛世教育(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互联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欧誉盛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小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亦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南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恩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丹、华南师范大学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被告在其名为:“华师在线” 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
章:《关于不法机构冒用“华南师大网络教育学院”等相关名义进行虚假招生 的声明》。在该文章中,被告在发布声明的同时还附加了一则“涉嫌非法冒用 华南师大网络教育学院有关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的机构和网址”的公告。被 告在该公告中直接列明了原告公司的全称,并列明了公司的网站,足以让读者 认为原告也是涉嫌非法冒用华南师大网络教育学院有关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
公告编号:2022-055
称的机构。被告公然在其微信公众号散布不实消息,诱导广大网络用户对原告 的形象产生了严重误解,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劝权的 侵害。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发布的文章 《关于不发分子冒用“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等相关名义进行虚假招 生的声明》;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华师在线”上连续 30 日发布经法
院审核的赔礼道歉声明;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收到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在 2022 年 7 月
6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92 民初 40497 号,为一审判决。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
销(2021)粤 0192 民初 40497 号民事判决书,并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和二审本
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受理了公
司的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7 月 6 日收到广州互联网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7 月 6 日作出的
(2021)粤 0192 民初 40497 号,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广州欧誉盛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500 元,由原告广州欧誉盛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就本案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受理了公司的上诉。
公告编号:2022-055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本案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案将产生微少量资金流出,对公司财务产生微小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92 民初 40497 号》
盛世教育(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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