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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10 16:00:08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0

-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2〕1号
关于对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岳阳
市湘阴县金龙新区金凤大道与金龙大道西南角交汇处。
李汉军,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甘云亮,时任董事长。
班超,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莎
动力、挂牌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至2020年期间, 奥莎动力存在多起重大诉讼未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累计未披露诉讼金额合计71,889,635.43元。
此外,奥莎动力存在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停产、董
- 2 -监高辞职、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奥莎动力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重大事项,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 )第1.4条、第1.5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2013年2月发布,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细则(2013年) 》 )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年12月发布,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 》 )第四条、第四十八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年1
月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 》 )第三条、第四
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汉军、时任董事长甘
云亮、时任董秘班超未能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的上述违规负
有责任,违反了我司《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 《信息
披露规则(2020年)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李汉军、甘云亮、班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 3 -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
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
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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