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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12 15:35:38 股吧网页版
西倍健: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12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8727 证券简称:西倍健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深圳市西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翔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洁 宵鹏、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西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姚丽、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合肥卡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光清

公告编号:2021-00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姚丽、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3 月 25 日和 3 月 29 日,原告先后与被告一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
约定被告一为供方,向原告供应 KN95 医用和民用口罩。其中,3 月 25 日的合
同约定供应 KN95(民用)口罩 100 万个,KN95(医用)口罩 20 万个,应于付
款后三天交货,最迟交货期为 2020 年 4 月 25 日,合同金额为 10,860,000 元。付
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一半,剩余货款在每次提货时付清当次提
货款项。3 月 29 日的合同约定供应 KN95(医用)口罩 50 万个,应于 4 月 25 日
前一次性交货,合同金额为 5,900,000 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一半,剩余货款在提货时付清。

原告按以上两份合同的约定,在签约后立即支付了货款 8,360,000 元(合同总金额的一半)。但被告一只交付了 556,696 个 KN95 口罩(民用),货值为4,731,916 元。剩余 3,628,084 元货值的货物未交货。

被告二系上述《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实际生产商。

同时,被告一和被告二已交付的口罩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导致原告交货到进口国时被当地海关拒绝入关,造成原告巨大损失。

原告在起诉前已多次向被告一要求返还未交货部分的货款 3,628,084 元,被告一确认应返还金额,但称货款已被被告二用于购买设备,要求 8 月底再返还。
原告认为,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供货,按《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未交货部分的货款,并主张被告承担相应的银行利息。且被告一、二已交付的货物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要求,造成货物被进口国拒收,发生了退运等巨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一、二经催告拒不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货款 3,628,084 元及银行利息(自 2020 年 5 月

公告编号:2021-001

18 日起算,以 3,628,08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暂算至起诉日为 1148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837,969 元。

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

5、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杭州翔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西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之间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2020 年 3 月 29 日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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