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1
关于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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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北意字(2023)第 001-2 号
致: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思迅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2》”)之要求,信达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信达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内容的修改和补充,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理解和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部分数字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字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函 2》问题 1.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
件,(1)《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收单机构委托外包服务机构推荐商户,经收单机构审批准入后,与商户签约的收单业务协议,其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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