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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3 15:42:58 股吧网页版
ST元亨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8832 证券简称:ST 元亨利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利”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则,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办事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确需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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