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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7-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增达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FIRM(Shanghai)

关于

上海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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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上海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增达股份”)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已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已于2016年5月16日出具了《关于上海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中针对增达股份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具有重要影响内容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与定义部分及引言部分的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增达股份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增达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反馈意见问题第2条

申报材料显示公司因当地政府部门未实际开展《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而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以下事项:(1)公司是否已经取得属地县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2)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及时跟进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有关承诺;(3)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公司日常环保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环保方面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16年5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对增达股份的工作汇报做出如下确认:增达股份已于2015年3月取得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安吉拉通力增达(上海)试验设备有限公司验收的审批意见》(沪114环保许管[2015]160号),同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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