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6
公告编号:2022-024
证券代码:838941 证券简称:太比雅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沃土企业管理合作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和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炳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叶继军
公告编号:2022-024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 月 20 日,原告(甲方,原名“旌德沃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更名为“安徽沃土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太比雅公司”)、刘炳义(丙方)签订《投资协议书》,其中第一条“投资结构”第 1.1 款约定:甲方本次投资金额为 1500万元, 其中 750 万元为股权投资,750 万元为债权投资。第(1)项“股权投资”约定:甲方以 750 万元对乙方增资,增资 250 万股。第(2)项“债权投资”约定:甲方向丙方提供 750 万元借款,该借款利率为
0,丙方同意在 48 个月与公司 IPO 上市后 3 个月内,两者孰短的时间
内向甲方归还。第二条“投资款项用途”约定:乙、丙方应确保将甲方投资款项用于乙方主营业务以及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用途。第四条“回购”第 4.1 款约定:“甲方向乙方投资后,如:1)乙方 2016- 2018年实际的主营业务净利润低于第 3.1 条中承诺净利润的 90%;2)乙方
未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IPO 申请,或未在
2019 年实现 IPO;3)丙方丧失其对于乙方的实际控制人地位;4)基于本框架协议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回购条款被触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在甲方提出回购要求后 3 个月内完成甲方所持股份的回购。”4.2 款约定:“回购价格为甲方按年单利 10%计算的投资本金 1500 万元及利息之和。”
原告根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通过
公告编号:2022-024
原告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曹伟向刘炳义转账 630 万元;
2016 年 1 月 27 日,原告向刘炳义转账 120 万元,合计向刘炳义提供
750 万元借款。2016 年 1 月 26 日,原告分两笔合计向太比雅支付 750
万元增资款。
由于太比雅未上市,至 2019 年 12 月 21 日、2020 年 1 月 27 日,
借款巳满 48 个月,刘炳义应履行还款义务。但由于刘炳义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太比雅列为共同被告。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判令被告一(刘炳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750 万
元及利息(其中 630 万元自 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以年利率 10%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20 万元自 2016 年 1 月 27 日
起至以年利率 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3 月 29 日本息合计人民币 12,258,500.00 元。
2、 请求判令被告二(北京太比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共
同承担第一项的还款责任。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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