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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4 19:34:35 股吧网页版
恒驱电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4


证券代码:838997 证券简称:恒驱电机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自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系列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自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应当在时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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