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9
公告编号:2024-010
证券代码:839032 证券简称:动力未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动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4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青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 民初 1613 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0
2、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主要负责人:戎金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客户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5 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业务合作主合同》以及一系列附
属的合作协议。双方就原告为被告供应货物,由被告在苏宁易购、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及苏宁实体自营等渠道经销事宜开展合作。双方约定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直接向被告客户发货,双方结算周期为滚动账期 30 天,到期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签署后,被告为原告在其供应商平台(SOP.SUNING.COM)开通账户,作为原告接收订单、结算清单、对账等活动的管理账户。在合作中双方又通过被告的供应
商平台续签了合同,合同期限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被告违约迟延向原告支付应结货款。且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 35 万元货款在汇票到期后,被告又拒绝兑付。经原告多次沟通催告后,截止到日前,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 1,143,758.78 元未支付。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货款 1,143,758.78 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披露《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
公告编号:2024-010
告编号:2022-035)披露上述诉讼情况。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近期,青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 民初 1613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青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1114836.2 元及逾期利息(以 1114836.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退还原告青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2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014 元,由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
购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10
本次诉讼是公司为追讨货款而发起,公司作为原告方积极准备相关证据,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本次诉讼对公司日常经营无重大影响。(二) 对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