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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30 16:10:44 股吧网页版
多宾陈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宾陈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
/www.neeq.com.cn/)的《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等文件。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定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2年5月30日上午11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昆山多宾陈列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金国禄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多宾陈列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6,727,100股,占多宾陈列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99.97%。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多宾陈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727,100 股,占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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