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6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42 号
关于对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威林),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东江工业区威林工业园。
叶景浓,董事长。
郑烈芳,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广东威林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广东威林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
告》,对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说明。
其中,公司调整影响 2022 年净利润-7,890,909.11 元,调整前净利润为 14,567,095.33 元,调整后净利润为 6,676,186.22 元,调整比例为-54.17%;影响期末净资产-40,498,582.18 元,调整前净资产为 143,970,462.06 元,调整后净资产为 103,471,879.88 元,调整比例为-28.13%。广东威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
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叶景浓、时任财务负责人郑烈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广东威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叶景浓、时任财务负责人郑烈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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