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5
公告编号:2023-011
证券代码:839109 证券简称:赛若福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许桂芹诉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若福公司),以赛若福公司曾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由法定代理人林志国于 2020 年 2月向原告借款 300 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赛若福公司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赛若福公司,林志国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2,769,850 元。2、判令被告赛若福公司、林志国支付 2020 年 2 月 26 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借款利息 96,527.38 元。3、判令被告赛若福公司,林志国支付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4、判令被告赛若福公司,
林志国支付本案律师费 50,000 元。
经过法院开庭调查和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做出了一
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桂芹借款本金 2,769,850 元;
二、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桂芹借款截至2021 年7 月16 日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403,
444.90 元以及以 2,769,85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7 日起按照年利率 16.2%
公告编号:2023-011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桂芹律师费 50,000 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许桂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借贷纠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
法定代表人:林志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许桂芹与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发生民间借贷纠
纷,许桂芹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许桂芹请求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偿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总计人民币 3,481,460.1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经过法院开庭调查和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做出了一
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桂芹借款本金 2,769,850 元;
二、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公告编号:2023-011
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桂芹借款截至2021 年7 月16 日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403,
444.90 元以及以 2,769,85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7 日起按照年利率 16.2%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桂芹律师费 50,000 元。
(二)二审情况
本公司已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二审请求,目前二审尚在审理期间。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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