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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5:31:29 股吧网页版
思存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存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述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等)均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

法律意见书

当、有效的授权或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
《湖北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9 时 30 分在北京市大兴区荣华街
道运成街 2 号泰豪智能大厦 B 座 603 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
举董事梁杰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等资料,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5 名,代表公司股份 2,440 万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核查,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载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经统计投票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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