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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6:11:18 股吧网页版
同享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4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三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交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职责;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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