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1
证券代码:839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2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维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仅限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如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规定的回购应当符合的条件,在符合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 6 个月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顺序实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①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方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回购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净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C.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 3 个月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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