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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12 17:00:21 股吧网页版
连界创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27/F,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4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亚楠律师、蒋嘉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即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发布公告
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方式。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12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七)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八)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九)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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