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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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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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帮安迪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行规则》《发行指南》《信息披露准则第 3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本所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股转系统提出的反馈问题,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反馈问题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术语、名称及简称与其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反馈问题:
“请挂牌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关联关系,是否规范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对上述关联关系及本次发行决策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根据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出具的《关于与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对象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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