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26 21:13:24 股吧网页版
联合信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839198 证券简称:联合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河南联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0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联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河南联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管理制度之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时,可以采取要求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等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额度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被担保对象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担保业务主要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一)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5、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为:

1、负责担保管理流程的优化;

2、负责公司担保风险控制与形成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