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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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0792 号
致: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十七区 1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次会议现场召开,采用了现场投票的方式。经办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与会议召开
情况;3.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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