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839206 证券简称:睿路传播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 年 6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确定、变更、取消公司信息披露方式;
(十一) 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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