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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5 15:40:18 股吧网页版
海达信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5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5 月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
Tel:(+86 532) 8389 9980/8388 5959

关于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律意见(2021)第027号
致: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勇律师、田青明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提议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 人,共持有公司股份 12,41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4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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