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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18:38:12 股吧网页版
安广物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2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吉林安 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为安广物流,证券代码为 839237)的持续督导 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发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在官网(http://www.csrc.gov.cn/jilin)披露了关于《关于对
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 于对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刘敬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20 号)内容分别如下:

“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刘敬海:

经查,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广物流或公司)未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3 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安广物流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敬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敬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刘敬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21 号)内容如下:

“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刘敬海:

根据公开信息,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广物流或公司)2023 年度存在重大诉事项未及时披露的情形,主要包括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合计 41,570,748.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44.42%,构成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安广物流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敬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敬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主办券商已及时督促公司披露相关公告,但安广物流未按规定在 2 个交易
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主办券商将继续督促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 学习,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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