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9297 证券简称:杉工智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杉工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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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杉工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切实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按照规定正常召开监事会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全体监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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