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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17:11:15 股吧网页版
路通路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9314 证券简称:路通路桥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其际控制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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