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01 16:34:08 股吧网页版
亦云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1


证券代码:839328 证券简称:亦云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形式将其法定职权以外的某些具体事项授权董事会决定,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