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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7:07:03 股吧网页版
昇和新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9378 证券简称: 昇和新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新材料技 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依 术研发;塑料制品生产,销售;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本: 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采用上述第(二)项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 公司合并;

司职工; (三)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职工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划或者股权激励;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股份应当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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