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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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9 号
关于给予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焦
作市博爱县工业集聚区(广兴路 688 号) 。
薛鸿雁,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谭岚岚, 实际控制人、 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恒新材、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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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挂牌阶段股份代持
焦作市金鑫恒拓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以下简称
金恒有限) 2011 年 7 月设立及 2011 年 10 月增资过程中, 薛鸿
雁(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 黄江文(公司实际
控制人、 董事、 副总经理) 、 张劲松(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
副总经理, 已去世) 分别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 880 万股、 240
万股、 180 万股。 以上代持股份后于 2013 年 11 月全部还原, 公
司未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予以披露。
2015 年 10 月、 11 月金恒有限增资过程中, 新增股东刘小
乐、 白晓分别代薛鸿雁持有公司股份 329 万股、 114.7 万股。 2015
年 12 月 30 日, 薛鸿雁分别与刘小乐、 白晓签署《委托持股协
议》 , 明确约定上述股份代持事项。 公司申请挂牌时, 上述股
份代持未解除, 公司未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予以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谭岚岚知
悉上述申请挂牌阶段全部股份代持事项。
二、 挂牌期间股份代持
金恒新材于 2016 年 10 月挂牌, 挂牌前刘小乐、 白晓代薛
鸿雁持有公司股份持续至挂牌之后。 2017 年 8 月, 刘小乐、 白
晓分别将代持股份转让至杨永枝。 转让完成后, 刘小乐、 白晓
与薛鸿雁之间代持关系解除, 相关股份合计 443.7 万股由杨永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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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薛鸿雁持有。
2017 年 8 月、 2019 年 7 月, 公司股东河南鸿博煜晖企业管
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鸿博煜晖) 部分合伙人退
出, 由薛鸿雁受让拟退出的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
份合计 203.4 万股由鸿博煜晖转让至杨永枝名下, 由杨永枝代薛
鸿雁持有。
2017 年 8 月, 公司股东河南鸿博煜隆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 (以下简称鸿博煜隆) 部分合伙人退出, 由薛鸿雁受
让对应股份 12 万股。 鸿博煜隆将上述股份转让至杨永枝名下,
由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
2017 年 8 月至 2021 年 10 月, 杨永枝陆续从二级市场买入
公司股份 280.3 万股, 系其代薛鸿雁持有。
以上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的公司股份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前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进行转让, 相关代持事项已全部解除。 公
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谭岚岚知悉上述
挂牌期间全部股份代持事项。
金恒新材未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如实披露挂牌前及
申请挂牌时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况, 挂牌后仍存在股份代持, 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
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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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 (2013 年
6 月 20 日发布)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三条、 第四条、 第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薛鸿雁参与挂牌前至挂牌后历次股份代持, 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谭岚岚知悉挂牌前至挂牌后历次股权代持事项, 未能勤勉
尽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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