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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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2 号
关于对杨永枝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杨永枝,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
股东。
经查明,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
新材、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8 月, 公司原股东分别向杨永枝转让公司股份 329
万股、 114.7 万股, 相关股份系杨永枝代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
长、 总经理薛鸿雁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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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8 月、 2019 年 7 月, 公司股东河南鸿博煜晖企业管
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博煜晖) 部分合伙人退出,
由薛鸿雁受让拟退出的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合计
203.4 万股由鸿博煜晖转让至杨永枝名下, 由杨永枝代薛鸿雁持
有。
2017 年 8 月, 公司股东河南鸿博煜隆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博煜隆) 部分合伙人退出, 由薛鸿雁受让
对应股份 12 万股。 鸿博煜隆将上述股份转让至杨永枝名下, 由
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
2017 年 8 月至 2021 年 10 月, 杨永枝陆续从二级市场买入
公司股份 280.3 万股, 系其代薛鸿雁持有。
以上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的公司股份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前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进行转让, 相关代持事项已全部解除。
杨永枝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杨永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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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
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金恒新材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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