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3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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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以及《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所接受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景忠、周峰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 7 号焦点科技大厦公司会议室
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国婷丽女士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117,569,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9.9736%。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117,569,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9.9736%。
(2)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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