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9
公告编号:2022-025
证券代码:839459 证券简称:新一站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统称“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 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告编号:2022-025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
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公告编号:2022-025
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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