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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11 16:12:47 股吧网页版
ST体娱: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11


证券代码:839474 证券简称:ST 体娱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7 年 4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3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汝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万勇,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王是知,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体元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戎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杨阳,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夏鲁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陆维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起诉称:体娱股份派遣摄影师冒充媒体记者进入中超联赛赛场摄影记者区偷拍中超赛事图片,并在官网上假借“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名义对图片进行展示、提供下载及对外销售,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中超联赛唯一合法官方图片合作机构享有的商权益;文汇报社、南方都市报社分别为体娱股份摄影师陆维沁、夏鲁明虚开单位介绍信,办理进场证件。体娱股份对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且其他被告均在不同程度上对体娱股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了帮助和协同,应各自与体娱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1)立即停止对“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社”名义在官网上(www.osports.cn)虚假宣传、推广自身品牌及产品,不得在其官网上使用“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社”等标识及具有相同含义的文字描述和内容;(2)立即停止派遣摄影师冒充媒体记者偷拍中超联赛赛事照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立即停止在线上展示、提供图片下载以及对外销售通过偷拍所取得的 2017 赛季全部中超联赛赛事照片。

2、判令被告二立即收回为被告四申办的对中超赛事有现场拍摄权的上海赛区媒体摄影记者证件,不得再继续提供陆维沁使用;

3、判令被告三立即收回为被告五申办的对中超赛事有现场拍摄权的全国赛区媒体记者摄影证件,不得再继续提供夏鲁明使用;

4、判令被告四、被告五立即停止冒充媒体记者身份为被告偷拍中超联赛赛事照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判令被告一在其官网(网址为 www.osports.cn)、“中国足球协会官方网站”(网址为 www.fa.org.cn)、“腾讯网”、“搜狐”、“新浪网”和“网易”五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6、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1000 万元人民币;被告二、三、四、五分别承担连带责任,各自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50 万元;

7、判令五被告共同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映脉公司所申请保护的利益自始不存在。

在原审判决 10 页相关描述中,一审法院认定映脉公司系唯一有权在 2017
中超赛场位置进行图片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且其他媒体或摄影师即使进场拍 摄,亦应仅限于其自身使用,而不能将其所拍摄的图片转售于其他商业图片机 构。但实际上,根据映脉公司出具的仅对其和中超公司有约束力的《官方图片 合作协议》记载,官方图片合作的目的悬完整记录中超联赛的发展历程,保存 中超联赛的珍贵资料,加强中超联赛的宣传和推广,映脉公司提供的是帮助中 超公司实现其运营的各赛事开展过程中所需的图片采集、编辑、发布(含推广) 及提供各赛事期间作为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的资源维护、以及后续其他相关服务 (根据该协议的鉴于 B 项及第二条合作宗旨),其中并未涉及其他媒体或摄影师 的表述,也未将映脉公司所主张的权利描述为垄断性权利。

据此,中超公司授权映脉公司权利为:1.独家享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 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称号,并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2.数量不等的摄影证 件;3.独家享有区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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