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7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新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洋/苗馨月、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并行科技”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东闽/郭婉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健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东闽/郭婉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件起因及进展过程:
2014 年,原告前妻王某与第三人陈健签署了《隐名股东协议》。2015 年,原告黄新平与第三人陈健协商约定了以股份形式支付当年奖金。上述事项所涉及并行科技权益数量为 1,422,222 股(其中 1,100,000 股明确约定为“员工股”)。2015年 9 月,原告黄新平与前妻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离婚后并行科技相关权益归原告黄新平所有。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原告黄新平通过持有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间接持有 300,000 股并行科技股份,通过持有北京鼎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间接持有 300,000 股并行科技股份。
双方就上述并行科技相关权益存在纠纷:
原告黄新平要求确认第三人陈健持有的822,222股被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系代原告黄新平持有,并要求判令被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将第三人陈健代持的 822,222 股被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登记至原告黄新平名下。
黄新平所持 82.2222 万股权益的性质为员工股票期权,系由公司以邮件形式
自始确认并经陈健与黄新平进一步明确的事实。2017 年 7 月 7 日,黄新平自公
司离职,截至其离职之日,其未对剩余 82.2222 万员工股票期权进行行权,因此,根据此前的授予方式,给予员工的激励均体现为持股平台的份额,但是由于黄新平已离职,则该等员工股票期权因其离职丧失员工身份而终止。
黄新平就上述争议事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确认第三人陈健持有的 822,222 股被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系代原告黄新平持有;
2、判令被告并行科技及第三人陈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将第三人陈健代持的 822,222 股被告并行科技股份登记至原告黄新平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并行科技及第三人陈健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作出“(2022)京 0108 民初 43308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黄新平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及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新平因与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并行科技、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新平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作出“(2023)京 01 民终 5448
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黄新平就本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向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8 民初 43308 号”判决
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 01 民终 5448 号”判决书,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本案系财产确权纠纷,黄新平主张登记在陈健名下的股权归黄新平所有,应当对权利来源、双方明确真实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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