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2
公告编号:2022-018
证券代码:839506 证券简称:泽众园林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文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一审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重庆康田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2-018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杨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与重庆康田米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被告二将“茶园 B44-1、B44-2、B48-3 地块项目”一期景观工程发包给被告一施工,施工地点位于“南岸区茶园片区”。同时,合同约定暂定总价
为:18,060,670.60 元,此后,被告一于 2020 年 8 月 5 日与原告及案外人王万鑫
签订了一份《项目管理协议书》,实际上系被告一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了原告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一只收取 1.5%的管理费,该协议事实上是应被告一的要求由原告以案外人王万鑫(系原告公司原员工)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转包合同,原告在合同中作为投资人和担保人参与施工。再后,由于王万鑫离职,又应被告一的要求
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由被告一、原告、案外人王万鑫、本案第三人杨杰(系原告
公司原员工)四方又签订了一份《四方协议》,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杨杰承接案外人王万鑫在原项目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但实际上该项目均系原告出资、组织人员施工,王万鑫以及第三人杨杰的身份只是我公司在现场的项目经理,其工资均由原告发放。为此,原告才是上述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第三人并不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
上述项目原告完工后,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交付给被告二使用,经原告结算,
该项目工程造价为 16,183,005.88 元,被告二向被告一支付了工程进度款6,048,369.37 元,但是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 1,892,767.62 元的工程进度款。据此,被告一尚欠原告 14,290,238.26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办理结算,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工程款结算。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决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14,290,238.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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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14,290,238.26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5 月 30 日起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具体欠款金额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准)
二、请求判决重庆康田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公司目前状况,预计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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