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5
证券代码:839515 证券简称:护航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
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规范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 科学、稳定的分配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监事会监督的利润分配决策 机制。
第三条 征求意见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现场沟通、电话等)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的征求意见工作。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10%,但下列特殊情况除外: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独立董事应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涉及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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