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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05 17:12:16 股吧网页版
航威物流: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05


公告编号:2021-009

证券代码:839524 证券简称:航威物流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江苏航威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晨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杏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政、李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航威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昱扬、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09

原告诉被告公司决议纠纷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撤销被告公司 2020 年 8 月 5 日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依据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诉。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对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解除林文氢、郑杏玲、陈伟昊三位董事职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决议内容本身未违反公司章程,不存在撤销事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长提起,这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公司章程第 42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的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董事长不存在失职行为,更不存在滥用股东大会、董事会权利的行为,监事会在提起

公告编号:2021-009

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时,已通过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送了全部的提议议案,即便董事长未及时再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就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案涉的三位董事也有权在 10 日内对该决议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公司章程第 103 条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案涉三位董事完全有充足的时间行使自身董事权利。因此,在召集程序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判决情况

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21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被告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作出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依法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2020)苏 0106 民初 7930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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